主題:客人摔傷,酒店應承擔侵權責任還是違約責任? |
申請人:許先生 時間:2019/5/25 |
我和教委同事參加會議,入住某酒店的當晚,在酒店不小心被大廳電子秤絆倒摔傷,被送往醫(yī)院治療。經(jīng)醫(yī)院診斷為右脛骨折。我認為入住酒店,就和酒店形成了合同關系。酒店在我摔倒處沒有設置任何警示標志而導致受傷,應賠償全部損失。酒店否認我的摔倒受傷有任何責任。 |
回復 |
專家:張先生 職務:教授 |
我國合同法第113條規(guī)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自你登記入住酒店時起,你就與酒店形成了以服務為內(nèi)容的合同關系,酒店作為提供房客食宿的服務機構,其沒有設置任何警示標志,導致你的受傷,說明其沒有完全履行合同義務,應承擔主要責任。 此外,我國民法通則第113條規(guī)定,當事人雙方都違反合同的,應當分別承擔各自應負的民事責任。本案中,當事人應注意保護自己的人身安全,由于自己的不慎導致受傷,存在一定的過錯,也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