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yè)與法治輿情觀察室 http://www.blaw.org.cn 快訊】:(鳳凰網資訊)
10月22日,,四川省資陽市雁江區(qū)人民法院對外披露了一起網絡傳銷案的刑事判決書,。該判決書上顯示,,廣元市劍閣縣男子王某偉為謀取利益通過微信群等方式,以傳銷固有的模式,,發(fā)展154人加入“淘客”APP,,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2020年1月,,被告人王某偉經微信名叫“A.柒姑涼”的推薦,,通過掃微信二維碼注冊“淘客”APP,該APP要求注冊成員綁定一張銀行卡,,并向銀行卡里充值最低不少于100元,,最高可達10-20萬元,其無真實的貨物交易,,主要通過銀行里的錢刷單賺取傭金,。
“淘客”APP規(guī)定,會員同時將自己的“淘客”APP二維碼分享給他人,,以獲取分享人刷單傭金16%的獎勵,,被分享人再將二維碼給他人,其第一分享人獲得再次被分享人刷單傭金8%的獎勵,第二次分享人再將二維碼給他人,,其第一分享人再次獲得被分享人刷單傭金4%的獎勵,,以后再次分享第一分享人不再獲得被分享人刷單傭金的獎勵。
王某偉通過注冊“淘客”APP二維碼后,,先后將該二維碼分享給自己的親人和身邊朋友共17人,,該17人又分別分享給其他人。王某偉還成立淘客微信交流群,,以拉人發(fā)紅包的方式鼓勵大家多發(fā)展下線,。
經查證,王某偉共計發(fā)展下線人員154人,,下線人員注冊后未充值55人,,其中有二人共使用7個賬戶,,實際人數94人。
公訴機關認為,,王某偉為獲利而動員他人加入“淘客”APP,,擾亂經濟社會秩序,其行為觸犯了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追究其刑事責任,且系共同犯罪,。建議判處有期徒刑1年6個月,,緩刑2年,并處罰金1萬元,,并建議適用簡易程序,。
6月18日,雁江區(qū)人民檢察院以起訴書指控王某偉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向雁江區(qū)人民法院提起公訴。7月1日,,法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此案,。
該案經庭審后法院認為,,公訴機關指控王某偉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的事實和罪名成立,,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適當,應予采納,。根據被告人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jié)及認罪態(tài)度,、悔罪表現等,,依照相關法律的規(guī)定,判處有期徒刑1年6個月,,緩刑2年,,并處罰金2萬元。
原文標題:涉嫌傳銷,,廣元一男子發(fā)展154人獲刑 來源:鳳凰網資訊 原文鏈接:http://news.ifeng.com/c/80qxFXzgXw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