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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僅僅是毆打等身體暴力嗎,?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11日通過新聞發(fā)布會公布的十大典型案例提醒民眾,,以愛的名義施暴和精神控制,,惡意減少支付撫養(yǎng)費,、贍養(yǎng)費等經(jīng)濟控制,,以非法手段定位跟蹤騷擾……都可以構成家庭暴力,。施暴者也不分男女,。
經(jīng)濟控制型家庭暴力
這對夫妻婚后對家庭事務分工,,男方負責外出工作賺取家庭生活費用,,女方當全職太太照顧家人飲食起居。
自2010年起,,夫妻常為日常生活瑣事發(fā)生糾紛,。2019年,丈夫提出與妻子解除夫妻關系,,妻子不同意,。丈夫遂于1月起將申請人母子的生活費用從原來每月4000元降至每月2000元,但妻子仍不同意與丈夫離婚,。
2019年5月,,丈夫到法院起訴離婚,。在離婚訴訟期間,丈夫再次將母子的生活費由每月2000元降至每月1000元,,意圖迫使妻子同意與其解除夫妻關系,。
因丈夫支付的生活費用無法負擔妻子與兒子的日常生活開支,對該母子造成極大的生活困境及精神壓力,,妻子于2019年8月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要求丈夫停止侵害行為,按月足額支付生活費用,。
重慶市巴南區(qū)人民法院裁定:被申請人(丈夫)在人身安全保護令有效期內(nèi)于每月30號前按照重慶市2019年城鎮(zhèn)居民人均消費支出計算支付申請人母子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的生活費用2013元(不包含孩子教育醫(yī)療等費用開支),。如被申請人違反上述禁令,法院將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四條規(guī)定,,視情節(jié)輕重,,處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法官解釋,,夫妻雙方有扶養(yǎng)扶助的義務,,對共有財產(chǎn)擁有平等的處分權利。一方通過對夫妻共同財產(chǎn)和家庭收支的控制,,故意不滿足受害人合理的支出需求,,借此影響受害人正常生活、限制受害人正?;顒?,達到控制受害人、迫使其對施暴人的服從,,此類行為屬于家庭暴力中的經(jīng)濟控制,,損害對方合法權益,應當予以糾正,。
以愛的名義施暴和精神控制構成家庭暴力
在這個案例中,,夫妻分居期間,男方多次到女方的居所與之發(fā)生打架糾紛,,并揚言要傷害女方及家人,,經(jīng)公安機關調(diào)解無果。女方因害怕恐懼而躲藏,,在此期間男方在女方工作地及父母住所地張貼大字報尋找女方,,并不斷給女方發(fā)信息、打電話進行威脅,。女方曾兩次起訴請求離婚,,男方以“非常愛女方,,離開她不能活”為由堅持不同意離婚。
男方行為客觀上造成了女方的精神恐懼,,符合家庭暴力特征,。依照當時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二款第二項、第三項規(guī)定之精神,,對家庭成員實施家庭暴力或夫妻因感情不合分居滿二年的,,經(jīng)調(diào)解無效,應準予離婚,。二審維持了一審準予離婚的判決,。
家庭暴力形式多樣且不僅發(fā)生在夫妻之間
記者從會上獲悉,截至2020年底,,重慶全市法院受理當事人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案件996件,,共簽發(fā)人身安全保護令786件。這些案件中,,有丈夫多次毆打,、威脅妻子,還通過非法途徑購買跟蹤設備,,長期對妻子進行跟蹤,、定位,并凍結妻子的私人QQ,、微信等互聯(lián)網(wǎng)平臺,,嚴重干擾其正常生活和工作的;也有妻子在公路上對丈夫打罵,,并把丈夫父母購買的電視,、冰箱等砸爛的;還有73歲老人與兒媳共同居住,,因家庭瑣事多次發(fā)生矛盾,,經(jīng)常吵架,,老人被辱罵的……
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長楊光明介紹,,家庭暴力在發(fā)生主體上既有夫妻、父母子女等家庭成員之間的暴力,,也有同居,、離婚后等非家庭成員之間的暴力;在行為方式上,,既包括毆打等身體暴力,,也包括侮辱、謾罵,、恐嚇等精神暴力,。重慶市高院聯(lián)合市公安局和市婦聯(lián)印發(fā)《關于在全市建立一站式人身安全保護令申請工作機制的紀要》,,創(chuàng)新提出一站式人身安全保護令申請機制,大大縮短人身安全保護令的申請時間和簽發(fā)時間,,在家暴實施者和受害人之間,,牢固筑起一道“隔離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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