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來源 | 新華電訊
編輯整理 | 今日讀法
原標題:追究“傳染源”刑責事大,,應公布更多詳情
據媒體報道,,吉林省通化市東昌區(qū)人民檢察院已對“源升品質生活坊”妨害傳染病防治案提前介入,、引導偵查,。經查,,此次疫情系因東昌區(qū)“源升品質生活坊”經營者季某某1月9日邀請黑龍江籍人員林某某(新冠肺炎無癥狀感染者,,通化疫情“0號傳染源”)到通化市為其產品進行銷售宣傳引起,。1月17日,,通化市公安局東昌分局已對該案以妨害傳染病防治罪立案偵查。
由于當地有關部門的通報只有274個字,,公眾對這件事還有很多疑問,。比如,以妨害傳染病防治罪立案偵查的犯罪嫌疑人,,究竟是“0號傳染源”林某某,,還是“1號傳染源”季某某?再比如,,立案偵查的具體依據是什么,?鑒于這是新冠肺炎疫情暴發(fā)以來為數不多的妨害傳染病防治案,而且社會各界高度關注,,建議有關方面不要“惜字如金”,。
根據刑法規(guī)定,若要構成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前提是違反傳染病防治法規(guī)定,,且有“拒絕執(zhí)行衛(wèi)生防疫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預防、控制措施”等情形,,引起甲類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在兩高、兩部出臺的《關于依法懲治妨害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違法犯罪的意見》,,也重申了這一立法精神,。
但是,根據吉林省衛(wèi)健委的情況通報,,截至1月8日24時,,即季某某邀請林某某去通化開展活動時,,吉林省已連續(xù)252天無新增境外輸入確診病例,屬于低風險地區(qū),。而從后來公布的林某某活動軌跡看,他與1月9日前黑龍江省的幾個中高風險地區(qū)沒有交集,。這是否意味著,,根據國家常態(tài)化疫情防控要求,這種省際低風險區(qū)域之間的人員交流,,并不在明文禁止之列,,也不違反防疫規(guī)定?
那么,,吉林省當時是否有禁止聚集的要求,?檢索新聞可知,吉林省市場監(jiān)管廳《關于加強對疫情期間以會議,、授課等聚集方式開展營銷活動監(jiān)管的緊急通知》發(fā)布于1月16日,。而季某某邀請林某某來吉林從事銷售宣傳是在1月9日。如果禁令在后,,銷售宣傳在前,,是否也不宜追溯性執(zhí)法?
此外,,自新冠肺炎疫情暴發(fā)以來,,國家衛(wèi)健委曾多次發(fā)出“做好個人防護,不扎堆少聚集”等倡導,,但并沒有明確禁止聚會,,尤其在低風險地區(qū)。既然國家衛(wèi)健委和地方都沒有明文禁止聚會,,涉案人員是否不應認為“拒絕執(zhí)行衛(wèi)生防疫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預防,、控制措施”?
還有一點值得商榷的是,,妨害傳染病防治罪的主觀方面,,還必須有違反傳染病防治法規(guī)定的故意。而林某某系新冠肺炎無癥狀感染者,,當時并沒有任何感染癥狀,,又來自一個低風險地區(qū),理應不知道自己已被他人感染,。(后來的流調信息顯示,,林某某1月5日坐火車時,曾與一對1月11日才確定為無癥狀感染者的夫妻在同一節(jié)車廂),。即便跨省搞了一些宣傳營銷活動,,是否也很難說林某某和季某某“心懷叵測”,故意置傳染病防治法于不顧?
其實,,從保障公民權利的角度看,,對“傳染源”的追溯問責,應該格外謹慎,。嚴格意義上講,,如果不是故意違反傳染病防治法,沒有違反防控規(guī)定,,任何感染者都是無辜的受害者,,無論是“0號傳染源”,還是“1號傳染源”,,他們的遭遇都值得同情,。
去年,一些地方發(fā)生疫情時,,網上曾流傳所謂“毒王”的非理性言論,,不少人因此遭遇網絡暴力。公眾高度關注通化這個案子,,也是擔心,,如果在沒有充分法理依據的前提下,開了追究“××號傳染源”刑責的先例,,萬一其他地方效仿,,可能會造成人人自危、惶恐不安的局面,。
“疫情防控越是到最吃勁的時候,,越要堅持依法防控,在法治軌道上統(tǒng)籌推進各項防控工作,?!睂Υ皞魅驹础币矐绱恕τ谑欠褚坟?,應堅持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在防控疫情與保障權利之間找到最好的平衡點,。當前,,民眾對這個案件高度關注,但官方信息比較少,,期待有關部門及時通報詳情,,答疑解惑,并依法,、審慎處理,。(作者:楊宜桐,,為法律工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