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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來源 |煙臺廣播電視臺
編輯整理 |今日讀法網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一)》
正式施行
在原刑法第134條后增加了“危險作業(yè)罪”
這意味著企業(yè)必須高度重視安全生產工作
否則即使不發(fā)生生產安全事故
也可能被追究刑事責任
日前
煙臺市又辦理
一起涉嫌危險作業(yè)罪案
又一企業(yè)負責人被刑拘?。,?!
案件回顧
全市拉網式,、起底式安全生產大排查,、大整治行動深入推進,,5月29日,,接群眾舉報,,萊山區(qū)初家街道解村內存在一處非法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倉庫,。煙臺市應急局立即安排萊山區(qū)應急局聯(lián)合煙臺市公安局萊山分局、初家街道辦事處對該倉庫進行突擊檢查,,現場發(fā)現疑似危險化學品(油漆,、二甲苯等)約64100千克。
經核查,,該倉庫沒有辦理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無任何安全防護措施,且倉庫隔壁有其他工廠正在生產,,存在較高安全風險,。萊山區(qū)應急局執(zhí)法人員立即采取行政強制措施,依法對該倉庫進行查封,,并聘請安全專家對倉庫內貨物進行鑒定,。通過從廠家調閱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安全技術說明書等相關資料,,結合現場勘驗,,確定該倉庫內存放貨物均屬于危險化學品。
處理結果
該倉庫負責人賈某某未經許可經營危險化學品的行為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規(guī)定,。按照相關法律程序,,萊山區(qū)應急局已于當日將賈某某移交至煙臺市公安局萊山分局,目前,,賈某某已被公安機關依法行政拘留,。
法律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之一 【危險作業(yè)罪】在生產、作業(yè)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發(fā)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現實危險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關閉,、破壞直接關系生產安全的監(jiān)控、報警,、防護,、救生設備、設施,,或者篡改,、隱瞞、銷毀其相關數據,、信息的,;
(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隱患被依法責令停產停業(yè)、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關設備,、設施,、場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險的整改措施,而拒不執(zhí)行的,;
(三)涉及安全生產的事項未經依法批準或者許可,,擅自從事礦山開采、金屬冶煉,、建筑施工,以及危險物品生產,、經營,、儲存等高度危險的生產作業(yè)活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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