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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來源 |朝陽網(wǎng)警巡查執(zhí)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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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法治報—海峽法治在線6月9日訊 隨著網(wǎng)絡通訊的普及,,微信被賦予了通訊、支付等功能,,給人們的生活帶來了不少便利,,然而,,一些人卻做起了買賣微信號的生意,殊不知已觸犯了法律,。
2019年2月,,林某伙同黃某通過微信、QQ等通訊工具,,向他人購買實名微信號再加價出售賺取差價,,共向他人出售微信號226個,違法所得共計人民幣3萬余元,。
最終,,林某、黃某二人受到刑事處罰,,被判決有期徒刑1年,,并處罰金。
檢察官釋法: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是指違反國家有關規(guī)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通過實名認證的微信賬號可能被不法分子用于詐騙等違法犯罪的事情,因此,,國家明令禁止微信賬號的初始申請注冊人租借,、轉(zhuǎn)讓或者售賣微信賬號給非初始申請注冊人使用微信賬號。經(jīng)過實名認證的微信號已經(jīng)包含了手機號,、身份證號,、公民姓名,,林某購買的實名認證的微信號本身具備識別身份的特征,將微信號用于出售違反國家的有關規(guī)定,。林某與黃某收購他人實名微信號,,后加價出售,獲取暴利的行為,,構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檢察官提醒:
如今,,新型網(wǎng)絡犯罪層出不窮,,犯罪分子將微信、QQ等通訊工具作為犯罪的媒介,,危害社會,,謀取非法利益。法律底線絕不可觸碰,,作為普通百姓的我們,也應該知法懂法守法,,切莫為了貪圖小利,,釀成大禍,后悔終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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