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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居家辦公遇害未被認定工傷”最新進展:已被認定為工傷
黑龍江大慶市自然資源局在編員工柴媛在家辦公期間遇害,,未被認定工傷,。經(jīng)法院一審判決后,,大慶市人社局重新作出工傷認定,。
8月17日,澎湃新聞從柴媛家屬處獲悉一份由大慶市人社局出具的《認定工傷決定書》顯示,,2020年7月13日用人單位向該局提出柴媛的工傷認定申請,。2020年因受新冠疫情影響,市自然資源局在6月份執(zhí)行彈性工作制,,6月18日上午柴媛居家辦公期間,,被逃竄至龍鳳小鎮(zhèn)小區(qū)的犯罪嫌疑人靳謀殺害。根據(jù)《工傷保險條例》第14條款3項之規(guī)定,,本機關認定柴媛為工傷,。
該份《認定工傷決定書》蓋有大慶市人社局工傷認定專用章,落款時間為2021年8月13日,。
澎湃新聞此前報道,,黑龍江大慶市自然資源局在編員工柴媛在家辦公期間,遭一名無工作交集的個體從業(yè)者殺害,,其家人為其申請工傷認定,。黑龍江省人社廳和大慶市人社局認為“柴媛被害與其履行工作職責無因果關系”,均作出不予認定工傷決定,。2020年底,,柴媛的父親不服此決定,將黑龍江人社廳和大慶市人社局告上法庭,,同時將柴媛生前所在單位大慶市自然資源局列為第三人,,請求重新做出工傷認定決定。2021年5月28日,哈爾濱市香坊區(qū)法院一審開庭審理此案,。
2021年7月7日,,哈爾濱市香坊區(qū)法院作出的判決書顯示,,二被告作出的行政行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依據(jù)《行政訴訟法》第七十條第(一)項之規(guī)定,,作出撤銷兩被告黑龍江省人社廳和大慶市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認定工傷決定,;判令被告大慶市人社局自判決生效之日起60日內(nèi)重新作出工傷認定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