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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紹
2020年3月4日,,男友王二(化名)接女友冬梅(死者化名)下班后,,相約小春(死者的弟弟化名)逛街,,在閑逛過程中,,邀約了大秋(化名),、小北(化名)等5人到某餐廳飲酒吃飯,。晚上7時左右飯局開始,,除大秋外,,其余7人共飲啤酒三箱左右,。當晚8時40分,大秋有事先行回家,11時左右飯局結(jié)束大家準備回家,。小北向東步行回家,,其余人在門口打車。此時姐弟二人因回家方式各執(zhí)己見發(fā)生爭吵,,于是王二安慰女友走在其余人后面,。行至十字路口時,王二讓其余4人打車回家,,情侶二人向保德縣外河畔方向走去,,不一會兒冬梅就消失在了男友王二的視線中。數(shù)日后,,在黃河某處發(fā)現(xiàn)已無生命跡象的冬梅,。
事故發(fā)生后,冬梅的父母將其男友,、大秋等人全部訴至法院,,認為他們與冬梅共同飲酒,未盡到提醒和照顧義務(wù),,從而與冬梅的溺亡存在因果關(guān)系,,要求冬梅男友等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而冬梅男友等人均認為一起吃飯,、喝酒與冬梅黃河溺亡之間沒有因果關(guān)系,,沒有預(yù)見本案損害后果的可能性。
判決結(jié)果
一審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死者冬梅與被告王二等人共同飲酒吃飯,,且飲酒過多,,共同飲酒人應(yīng)對其盡到合理提醒注意義務(wù),。本案中,,被告王二、小北等人沒有盡到合理提醒注意義務(wù),,也未及時將冬梅送至家中,,也未告知其父母冬梅的情況,對冬梅的死亡結(jié)果存在過錯,。尤其是王二作為男友,,在其他被告離開后,其作為最后照顧女友的陪護人,,讓其酒后獨自一人穿過大車道后誤入黃河致死,,在所有被告中應(yīng)當承擔主要責任。冬梅作為一個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yīng)該知道自己的酒量,,應(yīng)預(yù)料到深夜飲酒后前往河邊的危險性。同時,冬梅的父母在女兒深夜未歸時,,沒有履行好看管義務(wù),,對其死亡結(jié)果也存在過錯。大秋因提前離席且未飲酒,,無法預(yù)料到飯局結(jié)束后冬梅的狀態(tài),,故不承擔責任。
結(jié)合本案具體情況,,酌定冬梅父母及冬梅對其溺水死亡的后果承擔50%的責任,,男友承擔25%的責任,小北等5人共同承擔25%的責任,。
判決后,,原、被告不服一審判決,,均上訴至忻州市中院,,忻州市中院二審審理后作出了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終審判決,。
法官說法
飲酒,,無論是什么緣由,首先是一種共識與認同的情誼行為,,是一種相約與合意的民事活動,。正常的共同飲酒行為屬于道德調(diào)整的范圍,不受法律干涉,。但是一旦共同飲酒過程中出現(xiàn)傷亡情形必將使情誼行為的道德問題上升至法律層面的侵權(quán)責任賠償問題,。
飲酒過程中的義務(wù)是附隨并存于道德義務(wù)之上的法律義務(wù),即安全保障義務(wù),。共同飲酒本身即存在著參與者之間因為共同飲酒的先行行為而使飲酒者陷入醉酒,、酒精中毒等人身或財產(chǎn)遭受損害的危險,當共同飲酒人處于這樣的狀態(tài)時,,其他人即負有注意義務(wù),,應(yīng)當充分履行對其的提醒、勸阻,、照顧,、護送等義務(wù),如果未充分履行上述義務(wù),,致使受害人酒后遭到人身損害,,則屬于違反因共同飲酒這一先行行為引發(fā)的作為義務(wù),構(gòu)成不作為侵權(quán),。
喝酒出事,,同席飲酒的人如何劃分責任?
1.一般醉酒自殺者承擔絕大部分責任,。醉酒人如系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對自己的酒量應(yīng)有清晰的認識,,對酒后可能造成的后果都應(yīng)該具有一定的預(yù)見性,,其自身存在明顯過錯。因而在司法實踐中,,大部分的生命權(quán),、健康權(quán)糾紛,醉酒人自殺均應(yīng)自行承擔絕大部分責任甚至所有責任,。同時,,醉酒人是否處于醉酒狀態(tài),其意識是否清醒是法院判斷其他共同飲酒人是否擔責的依據(jù)之一,。
2.共同飲酒人是否擔責關(guān)鍵在于其是否盡到安全保障義務(wù),。法律要求共同飲酒人在合理限度內(nèi)的安全保障義務(wù),主要原因不僅在于因共同飲酒的先行行為使得醉酒人處于醉酒的危險之中,,而且共同飲酒人付出合理限度內(nèi)的安全保障義務(wù)就可能會避免或降低事故的發(fā)生可能性,。此外,值得注意的是,,若是當事人之間存在特殊關(guān)系(例如本案中的男女朋友),,則因特殊關(guān)系的存在而負有更高的安全保障義務(wù)。
酒桌飲酒大致有以下幾種情況需注意:
1.大家都喝酒了,,而且相互勸酒,,事后各自離去。這種情況下,,酒桌上的人因為在喝酒時對其他成員沒有勸阻,,而且也沒有將出事者送回家,因此都存在過錯,,相互之間都要承擔賠償責任,。
2.大家都喝酒了,但沒有相互勸酒,,對喝醉的人進行了及時提醒,。一般很難舉證證明自己進行了及時提醒,所以法院出于人道主義的目的,,可能會判決其承擔少量的賠償,金額一般不會太大,。
3.大家都喝酒了,,但個別人中途離場,其間也未勸過酒,。這種情況下,,中途離場的人一般不需要承擔責任。(作者:保德縣人民法院 蘇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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