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觀察家
挑戰(zhàn)自我,、探索生命極限,道路千萬條,,但遵守法律當為“第一條”,。
近日,,一則“小伙在無人區(qū)失聯50天被找到”的新聞刷爆網絡、引發(fā)熱議,。
這個“大難不死”的杭州90后小伙,,名叫馮浩。據報道,,今年3月5日,,馮浩與其女友林夕(非本名)和徒步愛好者李志森三人同行,準備徒步穿越1500多公里的國家級自然保護區(qū)——羌塘無人區(qū),。
在進入無人區(qū)10天后,,馮浩表示“想一個人走”,隨后離隊。5月7日,,西藏安多縣林業(yè)局派出所就馮浩及女友林夕三人非法穿越羌塘無人區(qū)的行為,,作出各罰款5000元的行政處罰決定。但馮浩二人并不接受,,其女友更是表示自己無錯,,一分錢罰款都不會交。
位于西藏那曲和阿里地區(qū)的羌塘,,與可可西里,、阿爾金和羅布泊并稱中國四大無人區(qū),是國內徒步最危險和艱難的路線之一,,被稱“生命禁區(qū)”,。馮浩及其隊友的“徒步橫跨無人區(qū)”行為,本質上是一種“極限運動”,。
不得不說,,近年來,隨著越野和探險等野外運動興起,,類似的挑戰(zhàn)極限,、探索自然、深入絕境做法,,成了一些運動圈子里的時髦,。但無論是之前的“極限永寧”失手從高樓墜亡,還是近日媒體曝出的越野車隊在“格聶之眼”繞圈軋出“黑眼圈”,,都暴露出其失范的風險,。某種程度上,這份風險也源于“安全優(yōu)先”原則,、公共秩序和小圈子亞文化之間的抵牾,。
個體通過“極限運動”來挑戰(zhàn)自己,以彰顯勇敢與意志,,并無不妥,。但是,只要這些行為是發(fā)生在公共空間,,這類“亞文化”就該服膺于公共規(guī)則,,對個體安全、生態(tài)環(huán)境的考量,,也該有著更高的優(yōu)先級,。
回到馮浩事件上,其違法違規(guī)之處及不接受處罰的態(tài)度,,更值得逐一檢視,。
首先,,馮浩等“闖入者”的行為對自然保護區(qū)的環(huán)境是一種破壞。雖然其團隊僅僅三人,,破壞有限,但也或起到破窗效應,。
我國《自然保護區(qū)條例》明確規(guī)定,,未經批準不得進入自然保護區(qū),對不服從的團體或個人,,將予以罰款,。此外,西藏當地也曾于2017年連發(fā)兩次公告,,禁止在羌塘國家級自然保護區(qū)組織非法穿越活動,。由此,馮浩等人已然違規(guī),。
再者,,其擅自闖入無人區(qū),本身就已為耗費公共資源埋下了伏筆,。
據報道,,馮浩只身冒險以致失聯后,當地警方調集大量人力展開搜救,,甚至不惜冒著生命危險深入無人區(qū),,整整花了五天時間。雖然沒造成更多傷亡是幸事,,但因其任性之舉造成公共資源的巨大消耗,,也有其“原罪”。
在此語境下,,馮浩等卻拒不接受處罰,,甚至“覺得自己沒有做錯,一分錢罰款都不會交”,,其任性到底的姿態(tài)不僅不合公眾期許,,也是對法治精神的蔑視。
“不接受行政處罰,,要走行政復議”,,這當然是馮浩的權利,但他因違法擅闖無人區(qū)而被處罰,,既是對輿情的呼應,,也是對法律的尊重,并無不妥,。
挑戰(zhàn)極限,,探索自然,,深入絕境,彰顯勇敢與意志,,這些本都是值得推崇與贊賞的行為,。只是,這種個體的自我實現行為,,不應該建立在違反法律條例,,破壞自然、浪費公共資源的基礎之上,。挑戰(zhàn)自我,、探索生命極限,道路千萬條,,但遵守法律當為“第一條”,。
□狄宣亞(媒體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