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yè)與法治輿情觀察室 http://www.blaw.org.cn 快訊】:(平安南川)
言論自由不是情緒宣泄自由網絡也并非法外之地,無論在現實社會或者網絡世界,。針對他人或特定群體發(fā)布不當言論如果僭越法律紅線,,情節(jié)嚴重者將構成違法犯罪。
案情回顧
原告“李某某孕嬰店”系愛親母嬰用品在重慶市雙橋經開區(qū)的代理商,,經營店名為“雙橋愛親”,,經營范圍為嬰幼兒配方奶粉、保健食品銷售等,。
2019年4月15日,,被告王某某因懷疑原告銷售的某品牌奶粉渠道來源有問題,向重慶市大足區(qū)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分局雙路街道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所(以下簡稱“雙路食品藥品監(jiān)管所”)舉報,,該所受理舉報后,,前往李某某孕嬰店檢查,并將6桶奶粉帶回該所核查,。
在其舉報尚未得到回復前,,王某某在名為“雙橋某育兒分享交流群”的微信群發(fā)布了一段雙路食品藥品監(jiān)管所工作人員前往李某某孕嬰店檢查的視頻,時長約三秒,。同時王某某在該微信群中發(fā)布“雙橋愛親”沒有三證,、“食藥監(jiān)局收貨處罰”等不實言論,并強調“打假”及“三證”的重要性,,導致其他不明真相的群成員附和“黑心商家”等言論,。
該微信群共有成員340余人,被告王某某是該群成員之一,,李某某孕嬰店未加入該群,。
2019年4月29日,雙路食品藥品監(jiān)管所對王某某的舉報予以回復,,認為李某某孕嬰店提供的奶粉進貨資料真實有效,,進貨渠道來源正常,舉報不屬實,。2019年7月4日,,李某某孕嬰店以王某某侵害其名譽權為由訴至重慶市大足區(qū)人民法院。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的言論與事實真相存在出入,,使不了解情況的消費者能夠從其言論中得出有損原告名譽的結論,,其行為已經構成對原告名譽的侵害,應當立即停止侵害行為,,為原告恢復名譽,、消除影響,并酌情賠償經濟損失,。遂判決被告王某某在前述微信群中連續(xù)十五日向李某某孕嬰店發(fā)表道歉聲明并賠償濟損失10000元,。
法官說法
本案中,王某某為自己的莽撞行為付出了代價,,不但要公開賠禮道歉,,還要賠償經濟損失,可謂是得不償失,。
本案是人民法院依法維護各類市場主體合法權益,,為個體工商戶發(fā)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典型案例。習近平總書記在企業(yè)家座談會上強調,,要高度重視支持個體工商戶發(fā)展,。個體工商戶是數量最多的市場主體,是群眾生活最直接的服務者,,但是也最容易受到影響,。
商業(yè)信譽是市場主體的生命,本案中行為人在微信群發(fā)表不實言論,,貶損了個體工商戶的商譽,,影響其正常經營。人民法院依法判決侵權人賠禮道歉并賠償損失,,有效維護了個體工商戶名譽權,,支持個體工商戶合法經營,有助于營造各類市場主體公平競爭的法治環(huán)境,。
綜合自上游新聞,、重慶市大足區(qū)人民法院
原文標題:他舉報商家賣”假奶粉“,結果自己被處罰了…… 來源:平安南川 原文鏈接:https://dy.163.com/article/FN51MVMB0514RMNG.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