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yè)與法治輿情觀察室 http://www.blaw.org.cn 快訊】:(紅星新聞)
針對職業(yè)打假人王海質疑辛有志(即辛巴)銷售燕窩是糖水,,辛有志11月27日傍晚發(fā)布公開信進行回應,,并對事件帶來的風波深表歉意,。
在公開信中辛巴表示愿意承擔6000多萬元的退賠責任,并進行團隊整改,,加強專業(yè)學習與培訓,。不過王海11月28日上午再發(fā)微博表示,“辛巴糖水需要退一賠十”,、“明知產品標準里說了唾液酸是添加的,,還指著一堆凝膠糊弄消費者是燕窩絲,這是詐騙,!”
王海稱辛巴需要“退一賠十”
主播帶貨出現(xiàn)類似事件應該承擔哪些責任,?
泰和泰律師事務所程穎律師認為,如果僅僅是標注不規(guī)范,對人身沒有造成實際安全隱患的,,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guī)定,,應該支持“退一賠三”。而浙江墾丁律師事務所丁夢丹律師表示,,若該款燕窩產品從標簽,、含量檢測鑒定屬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產品,消費者可以向經營者辛巴團隊或“茗摯”品牌生產者要求“退一賠十”賠償,。“辛巴團隊負首要賠償責任”,。該律師表示。
辛巴承擔“退一賠三”責任
王海:應該“退一賠十”
在辛有志的公開信中,,辛有志說“自11月20日‘燕窩事件回應聲明’已過去8天,,在此期間,我們團隊做了深度的產品鏈路還原并對產品進行送檢檢測,。”而檢測結果是,,這款“茗摯”品牌燕窩產品在直播間推廣銷售時,確實存在夸大宣傳,,燕窩成分不足每碗2克,。
辛有志聲明截圖
根據辛選與廣州融昱公司(即“茗摯”燕窩品牌方)簽署的《品牌推廣合作協(xié)議》,明確約定:品牌方必須保證提供給“時大漂亮”展示銷售的產品說明,、介紹,、圖片等信息資料不存在虛假、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權益,,并且符合生產國及銷售國的相關法律,、法規(guī)、政策等,,否則產生的一切責任和損失均由品牌方承擔,。
辛有志稱,跟品牌方按照合同規(guī)定協(xié)調,,希望品牌方按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關于虛假宣傳相關法律規(guī)定對所有用戶進行賠償,。“本應由品牌方與我方共同面對此次事件,但由于品牌方一直回避不見面,,溝通不積極,,方案不明確,所以我決定主動積極回應解決此次事件,。”
紅星資本局發(fā)現(xiàn),,之前辛有志帶貨的某電商平臺“茗摯旗艦店”11月23日上新了兩款風味燕窩飲品,與之前辛有志所帶品類相同,,只是把名字中“燕窩正品”改為了“燕窩飲品”,。紅星資本局詢問該旗艦店與辛有志溝通進展,,截至發(fā)稿未獲得回復。
仍在銷售的“茗摯”品牌風味燕窩飲品
根據辛選提出的先行賠付方案,,“召回辛選直播間銷售的全部‘茗摯’ 品牌燕窩產品,、承擔退一賠三責任”(共銷售57820單,銷售金額 15,495,760元,,共需先退賠61,983,040元),。此外,辛選會依據合同及法律規(guī)定追究品牌方的責任,。
辛有志在信中表示,這款“茗摯”品牌燕窩產品實為一款燕窩風味飲品,,不應當作燕窩制品進行推廣,。此事件中,辛選團隊在選品,、質檢方面因為對燕窩行業(yè)相關專業(yè)知識儲備不夠,,未能甄別出品牌方提供的產品信息存在夸大宣傳的內容,存在疏漏,。
而對于辛有志提出的“退一賠三”方案,,王海今天在微博中指出,“辛巴糖水需要退一賠十”,、“辛巴糖水里含有的0.014克唾液酸居然是人工添加的,!”、“ 明知唾液酸是添加的,,還指著一堆凝膠糊弄消費者是燕窩絲,,這是詐騙!不僅僅虛假廣告那么簡單,。”
律師:
“退一賠十”的前提是對人身安全構成影響
那么對于雙方爭執(zhí)的賠償力度問題,,相關法律文件是如何規(guī)定的?
泰和泰律師事務所程穎律師向紅星資本局表示,,如果如辛有志所承認,,該產品對其主輔料、添加的成分有虛假描述的話,,更應該適用的是《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里面的退一賠三,,如果涉及其主輔料、添加成分本身對人身的健康,、安全有影響的,,才會觸發(fā)《食品安全法》里面的退一賠十。
“根據《食品安全法》,,也并非所有的食品問題都要退一賠十,,比如標注不規(guī)范,,對人身沒有造成實際的安全隱患,現(xiàn)實當中還不一定支持‘退一賠十’,。”程穎律師認為,,核心還是在于該產品宣稱的產品名稱(“燕窩”)、其主輔料,、添加成分是否標注規(guī)范,,同時該不規(guī)范的標識標注是否對人身的健康、安全帶來影響,。“如果達不到這個程度,,我認為原則上只支持退一賠三”。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規(guī)定,,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標簽,、說明書存在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瑕疵的除外。
對于事件中辛巴帶貨存在夸大宣傳,,程穎律師稱,,主要觸犯的是《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里面的欺詐銷售,就是故意宣稱虛假信息,,或故意隱瞞了重要信息,,如果有這種情形造成消費者上當購買,則需要退一賠三,。
網經社電子商務研究中心特約研究員,、浙江墾丁律師事務所丁夢丹律師認為,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55條規(guī)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有欺詐行為的,,消費者可以主張商品價款費用的三倍賠償,不足500元的按500元計算,。燕窩在我國現(xiàn)目前屬于普通食品,,非保健品、藥品,。如果宣傳過程中,,宣稱具有保健功能、增強免疫力等,,或構成虛假宣傳,,依據《廣告法》相關規(guī)定予以處罰,。
“辛巴團隊銷售的‘茗摯’品牌燕窩產品,夸大宣傳燕窩成分,,如確有欺詐的行為,,消費者可以向辛巴團隊主張退一賠三。” 丁夢丹律師說,,對于燕窩產品,,若通過人工添加唾液酸、凝膠,、冰糖等制作而成的燕窩飲品,,應標示燕窩的添加量或燕窩在成品中的含量,尤其是在產品外盒顯著展示燕窩圖案,,而標簽配料表中應標示配料燕窩添加的含量,,否則,屬于違反食品安全標準的行為,。
目前,對于干燕窩,、燕窩制品的唾液酸,,國家質監(jiān)局頒布施行的標準為GB/T30636-2014。丁夢丹律師表示,,若該款燕窩產品從標簽,、含量檢測鑒定屬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產品,消費者可以向經營者辛巴團隊或“茗摯”品牌生產者要求“退一賠十”賠償,。辛巴團隊負首要賠償責任,,若其在選品、溯源過程中已盡到合理審慎義務,,非明知系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產品仍然銷售的,,可以在賠償后向合作的品牌生產商按照法定或者雙方合同約定而追償。
另外有網友詢問辛有志帶貨燕窩銷售額較大,,是否觸犯了刑法,。依據《刑法》第140條,生產者,、銷售者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的,,銷售金額達到5萬元以上,可按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定罪處罰,。143條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要求達到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的后果,,即可按此罪定罪處罰,。
而依據《刑法》第149條,即使無法構成143條“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規(guī)定的嚴重食物中毒等惡性事件的犯罪,,但銷售金額達到5萬元以上的,仍是以140條規(guī)定定罪處罰,。
丁夢丹律師認為,,辛巴團隊此次銷售金額高達1500多萬,是否涉嫌構成刑事犯罪,,需要依據其在此次銷售過程中的行為,,主觀性及客觀達到的后果,經營銷售者的審慎義務等多方面,,依據刑法規(guī)定的犯罪構成要件而審查,。
紅星新聞記者 盧燕飛
編輯 陳成
原文標題:辛巴致歉,拿6000萬“退一賠三”,,打假人:應該“退一賠十”,!律師解釋來了 來源:紅星新聞 原文鏈接: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684605573481309934&wfr=spider&for=p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