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來源 | 法治周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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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案例類型看,十大典型案例包括服務協(xié)議與交易規(guī)則、不正當競爭與平臺權益,、個人信息保護,、平臺經營秩序、互聯(lián)網廣告和新型電商規(guī)制六大類型
法治周末記者 仇飛
從民法典頒布到網絡交易監(jiān)管新規(guī)公開征求意見,、從新型電商規(guī)制到網絡黑灰產治理、從P2P退出歷史舞臺到網絡小貸迎來監(jiān)管……
2020年在數(shù)字經濟新業(yè)態(tài)發(fā)展史中的分量,可見一斑,。
以電子商務為例,2020年是電子商務法實施的第二年,。近日,,北京大學電子商務法研究中心召開學術年會,發(fā)布了電子商務領域2020年度十大典型案例,。這些案例在過去的一年中,,引發(fā)社會各界的高度關注,,法院相關分析、論證以及判決結果也具有較強的借鑒意義和導向作用,。
從案例類型看,,十大典型案例包括服務協(xié)議與交易規(guī)則、不正當競爭與平臺權益,、個人信息保護,、平臺經營秩序、互聯(lián)網廣告和新型電商規(guī)制六大類型,。
一,、平臺經營者不得單方面變更合同
吳某某與某科技有限公司網絡服務合同糾紛案
基本案情:原告吳某某根據其與被告某科技有限公司間的《VIP會員服務協(xié)議》,享有“熱劇搶先看”等權利,。其后,,被告更改《服務協(xié)議》,增加“付費超前點播”條款,,即VIP會員在原有觀影權基礎上,,需額外付費才能提前觀看相關影視劇劇集。法院審理認為,,被告單方面變更《服務協(xié)議》違反公平原則,,不發(fā)生單方變更合同的效力。
【典型意義】
平臺經營者與用戶間的服務協(xié)議和交易規(guī)則,,在沒有無效事由的情況下,,自可有效約束二者,平臺經營者不得單方面更改相關條款,;即便平臺在協(xié)議中設定了單方變更權,,但仍受到合同法中公平原則、格式條款以及電子商務法中協(xié)議修改等規(guī)范的制約,,平臺經營者依然不得通過單方面更改協(xié)議而不公平,、實質性地侵犯用戶權利。
在電商平臺選擇相對較少,、市場份額往往被少數(shù)平臺所占據的現(xiàn)實情況下,,用戶的選擇權實質上是相對較小的。因此,,在解釋和判斷條款效力時需要嚴格遵循公平原則并避免損害用戶的權益,。
二、平臺經營者不當處理惡意投訴屬于違約行為
楊某某與某出行科技有限公司網絡服務合同糾紛案
基本案情:被告某出行科技有限公司不當處理乘客惡意投訴,,對原告楊某某的載客資格進行限制,,導致原告收入減少。法院審理認為,,被告拒絕履行平臺規(guī)則約定的查實義務,,其行為構成違約,,應賠償原告相應的經濟損失。
【典型意義】
該案系由平臺經營者不當執(zhí)行對平臺內用戶的限制措施所引發(fā)的違約糾紛,。平臺經營者有權按照相關平臺規(guī)則中“違規(guī)行為認定與處理”等條款對用戶違規(guī)行為進行認定并采取合理限制措施,,但平臺經營者應當在經合理調查所查明事實的基礎上,善意,、審慎行使裁量權,。
在個案中,應根據合同條款,、平臺主營業(yè)務,、處理爭議是否顯然違背善意審查義務、限制措施是否合理等綜合判斷平臺是否構成違約,。如果平臺經營者肆意減損用戶根據平臺規(guī)則等協(xié)議所享有的權益,,構成違約行為,由此對用戶造成的損失,,平臺經營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三、網絡視頻刷量屬于不正當競爭行為
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與杭州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呂某某等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基本案情:被告杭州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呂某某、胡某某通過技術手段連續(xù)訪問原告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網站的相關視頻,,制造了9.5億余次的虛假訪問,。法院審理認為,涉案視頻刷量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三被告應對原告經濟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典型意義】
法院將視頻刷量行為定性為“虛假廣告”型不正當競爭行為,具有違法性,,對之后此類行為的規(guī)范具有導向作用。
更具典型意義之處在于,,在本案審理過程中,,兩自然人被告以其作為公司員工而進行不正當競爭行為,屬于執(zhí)行工作任務抗辯,,未得到法院支持,。原因在于,兩人雖屬法人單位的工作人員,,但與法人利益具有獨立性,,并非為法人利益實施的職務行為,因而認定為共同侵權行為,,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可有效遏制相關的故意侵權行為,。
四、平臺經營者對數(shù)據資源整體享有相應權益
某計算機系統(tǒng)有限公司與某網絡技術有限公司,、某科技有限公司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基本案情:被告某計算機公司,、某科技公司開發(fā)、運營的“某群控軟件”可批量化操作平臺,、發(fā)布商業(yè)活動信息,,如朋友圈內容自動點贊、群發(fā)平臺消息,、監(jiān)測并抓取平臺用戶賬號信息,。法院審理認為,涉案軟件異化了原告平臺作為社交平臺的服務功能,,危及了原告平臺的安全,、穩(wěn)定、效率,,構成不正當競爭,,并應連帶賠償原告相應的經濟損失。
【典型意義】
作為本案的爭議焦點,,平臺數(shù)據的權屬,,以及平臺數(shù)據權益應用的權利邊界第一次被法院進行系統(tǒng)性地認定和明確。
數(shù)據資源整體系平臺經營者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經過長期的經營積累聚集而成,該數(shù)據資源能夠為平臺經營者帶來商業(yè)利益與競爭優(yōu)勢,,平臺經營者對于平臺數(shù)據資源整體應當享有數(shù)據權益,,破壞性使用該數(shù)據資源的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
但在處理消費者問題時,,必須關注到用戶數(shù)據本身是被采集的,,而群體數(shù)據匯聚了多個消費者的數(shù)據,例如,,朋友圈這種極具社交性質的數(shù)據也被含括在內,,必然會涉及多個作為用戶的主體。因此,,對數(shù)據權屬的劃分仍然需要秉持審慎的態(tài)度,,根據具體的情況,例如,,考量雙方所處的資源地位,、信息地位等進行綜合認定。
五、廣告攔截屬于不正當競爭行為
某娛樂傳媒有限公司與某軟件股份有限公司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基本案情:被告某軟件股份有限公司通過內置插件的方式,,對原告某娛樂傳媒有限公司運營的TV網站中的視頻廣告進行攔截,、屏蔽。法院審理認為,,被告的涉案行為違反誠實信用原則和公認的商業(yè)道德,,擾亂市場經濟秩序,屬于不正當競爭行為,,應賠償原告相應經濟損失,。
【典型意義】
因互聯(lián)網業(yè)的興起,有別于傳統(tǒng)的不正當競爭紛紛出現(xiàn),,使得傳統(tǒng)不正當競爭關系的認定出現(xiàn)困境,,法院可通過對反不正當競爭法第2條一般條款進行寬泛解釋。對競爭關系的認定應當從更廣義的角度進行考量,,例如,,經營者的主營業(yè)務或所處行業(yè)即使并不相同,也可能因雙邊市場的運行存在競爭關系,。
此外,,由于“技術是中立的,但使用技術的主體不是中立的”,,廣告攔截或其他類似行為應被定性為不正當競爭行為,。
六、平臺賬號分時段出租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
某A科技有限公司與某B科技有限公司,、某C科技有限公司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基本案情:被告某B科技有限公司,、某C科技有限公司在涉案APP中通過技術手段將有關VIP賬號分時出租,使其用戶無需向原告某A科技有限公司付費即可獲得相應VIP視頻服務,。法院審理認為,,涉案行為不正當?shù)胤恋K了原告合法提供網絡服務的正常運行,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
【典型意義】
本案是全國首例分時出租視頻網站會員賬號使用時長的網絡不正當競爭糾紛,,亦是司法實踐對日趨普遍的“共享賬號”行為的第一次回應。
該案對以“合法使用”為名出租會員賬號的行為給予了否定性評價,,認為被告通過“流化技術”分時出租會員賬號的行為是在侵害視頻網站會員收入與用戶流量的基礎上為自身牟利,,不具有正當性,屬于不正當競爭行為,。
目前,正值我國網絡視頻會員付費意識和習慣的養(yǎng)成階段,,對網絡視頻平臺會員制度的權益的認可,,將有助于維持網絡視頻市場的正常競爭秩序,亦有利于推動我國網絡視頻付費時代進一步有序發(fā)展和規(guī)范。
七,、平臺經營者應合理收集,、使用個人信息
凌某某與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隱私權、個人信息權益網絡侵權責任糾紛案
基本案情:原告凌某某使用其手機號碼注冊被告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APP后,,該APP獲取,、知悉、保存,、利用其姓名,、手機號碼、社交關系,、地理位置等個人信息和隱私,。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部分涉案行為侵害了原告的個人信息權益,。
【典型意義】
該案顯示了互聯(lián)網時代下,,自然人的隱私權和個人信息權益保護與平臺對大數(shù)據的利用之間的緊張關系。法院應結合案件具體情形,,綜合考量法規(guī)的意旨,,權衡相沖突的利益,以判斷平臺經營者是否不合理的讀取,、存儲,、利用用戶的個人信息。
此外,,該判決雖然不涉及電商平臺,,但對于如何規(guī)范電商平臺上的個人信息保護以及如何理解數(shù)據競爭亦有深遠的影響和啟發(fā)。電商平臺對于用戶個人信息保護不力以及濫用的風險始終是成為高懸于消費者頭上的達摩克利斯之劍,。電商平臺用戶的個人信息保護需要有效協(xié)調經營者與消費者,、電商產業(yè)政策與競爭政策之間的復雜關系,不僅要積極鼓勵用戶信息的合法流通與使用,,還要有效規(guī)制惡性平臺競爭以及對于消費者隱私權的侵害,,從而兼顧電商平臺間的充分競爭與必要的市場規(guī)制,科學化解個體營利性與社會公益性這一對基本矛盾,,推動線上經濟的高效有序運行,。
八、平臺的“營業(yè)權”應予保障
某網絡有限公司網絡與周某某侵權責任糾紛案
基本案情:被告周某某系原告某網絡有限公司電商平臺注冊會員,,其經常在該電商平臺買入商品后,,以“假貨”“商品品牌與實際不符”等理由向賣家發(fā)起退款申請,且存在發(fā)布虛假物流,、向賣家索要錢財?shù)惹樾?。法院審理認為,被告的涉案行為不僅損害了平臺內商家的利益,還損害平臺運營秩序,,應向平臺經營者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典型意義】
法院在一定程度上承認了平臺經營者的“營業(yè)權”,即平臺經營者對其建構的誠信,、公平,、健康的網絡交易空間享有相應的權益,任何對平臺運營秩序的直接或間接破壞行為,,從而對平臺經營者產生某種形態(tài)的損害,,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此對于建設誠信有序的互聯(lián)網生態(tài)更具重要意義,。
此外,,本案的重大意義更在于“職業(yè)吃貨”某種程度上是由來已久的一種“羊毛黨”,本案就遏制該現(xiàn)象提供了司法上的依據,。要遏制惡意“羊毛黨”,,除了推動公平交易、培養(yǎng)消費者誠信意識,、加強平臺中介的技術監(jiān)督之外,,也應當有具體的法律法規(guī)加以更加細化地約束,通過司法判例的影響力發(fā)揮一定的警示作用,。
九,、互聯(lián)網廣告對肖像權、姓名權的侵犯
陳某某與廣州市某化妝品有限責任公司等網絡侵權責任糾紛案
基本案情:被告廣州市某化妝品有限公司等未經原告陳某某同意,,擅自使用含有原告肖像及姓名的相關視頻制作涉案產品的視頻廣告,,并在各大視頻網站、被告微信公眾賬號及化妝品展銷會進行發(fā)布,。法院審理認為,,被告涉案行為構成對原告肖像權、姓名權的侵害,。
【典型意義】
本案的新穎之處在于網絡侵權行為的認定,。在本案中,法院區(qū)分了線下和線上侵權行為,,且因為證據問題和發(fā)布主體等問題,,只對在微信公眾號上的廣告發(fā)布行為進行了侵權性質的認定,而未將在“優(yōu)酷視頻”等視頻網站或者“1688”等網絡購物平臺上的宣傳行為認定在內,。當然,,“優(yōu)酷視頻”等平臺是否構成侵權行為也值得我們深思。
此外,,本案涉及到了人格權保護問題,,具體指的是肖像權和姓名權的保護,。對于人格權救濟的方式應當是多元化的,,不僅要保護原告方的經濟利益,,還要考慮對其可能產生的精神損害,因此,,需要綜合利用損害賠償,、賠禮道歉以及停止侵害等多種方式進行救濟。
十,、直播打賞構成贈與關系
俞某與廣州某某網絡科技有限公司等網絡服務合同糾紛案
基本案情:原告俞某是被告廣州某某網絡科技有限公司直播平臺的注冊用戶,,原告通過直播平臺向某主播進行“打賞",后因不滿主播取消其權限,,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直播平臺與主播返還“打賞”的金額。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的“打賞”行為屬于贈與,,相應財產不予返還。
【典型意義】
法院認定用戶對直播發(fā)布者的“打賞”,,在沒有證據證明直播發(fā)布者接受“打賞”前后須履行具體,、明確的合同義務時,一般應認定為贈與合同,,在不存在合同無效,、可撤銷、待追認且無法解除贈與合同的情況下,,不得主張財產的返還,。
延伸來講,網絡世界存在著很多欺詐行為,,對欺詐行為的認定,,除了考慮因果關系要素外,還需要考慮是否具有正當性這一要件,。即欺詐行為要求欺騙是具有不正當性的,,超出了法律、道德或者交易習慣允許的限度,。特別是在考慮到廣告宣傳的特殊性,,一些對于商品的吹噓和夸大宣傳行為,只要未對商品具體性質進行虛假陳述或者隱瞞則不成立欺詐,??偟膩碚f,對于欺詐的認定,,要嚴格地從欺詐行為的構成要件入手,,并且結合具體案情具體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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