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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3至4月份,,被告人陳某某通過他人介紹交納28萬元成為“欣霖絲路”投資項目的會員,,“欣霖絲路”投資項目被鼓吹為響應國家精準扶貧的號召,,通過政府,、企業(yè)、農(nóng)民三方參與,,共同打造一個新的產(chǎn)業(yè)合作模式,,能夠帶動精準扶貧完成共贏,投入資金越多,,回本越快,,收益越多,。
為使自己獲利更多、返利更快,,陳某某于2017年4月份開始至2018年上半年間,,先后在貴州銅仁及沅陵縣城、沅陵官莊,、常德,、桃源等地,按照鼓吹的投資返利模式和內(nèi)容,,通過一對一的溝通,、電話邀約、發(fā)展會員,、組織會員考察,、開招商會的方式,來擴大“欣霖絲路”項目的影響力,,吸引人員投資,。在被告人陳某某的組織、領導下,,共有204人投資“欣霖絲路”項目,,會員地域涉及湖南省常德市、桃源縣,、沅陵縣,、麻陽縣、新邵縣,、邵東市以及貴州省銅仁市,,收受會員資金6086010元人民幣。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辦理組織領導傳銷活動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規(guī)定,組織,、領導的參與傳銷活動人員累計達120人以上的;直接或者間接收取參與傳銷活動人員繳納的傳銷資金數(shù)額累計達250萬元以上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情節(jié)嚴重”,。
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被告人陳某某領導204人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六層層級,,投資“欣霖絲路”傳銷活動項目,騙取財物,,直接或間接收取了參與傳銷會員繳納的傳銷資金,,嚴重擾亂了經(jīng)濟與社會秩序,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鑒于被告人陳某某是經(jīng)公安機關通知其親友后到案,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認定為“自動投案”,是自首,,可以依法對其從輕處罰,,法院遂作出以上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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