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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網7月30日訊 近日,,青島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對青島四通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銷售的2019-07批次的泰州市姜龍消防器材有限公司生產的消防水帶進行抽樣檢驗,,檢測結果為不合格,。
據了解,,2020年3月19日青島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對位于市北區(qū)重慶南路229號四方裝飾城B5-24的青島四通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銷售的2019-07批次的泰州市姜龍消防器材有限公司生產的消防水帶進行抽樣檢驗,經檢驗,,附著強度不符合GB6246-2011標準,,判定為不合格。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六條:“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外,,其他有關法律、法規(guī)對處罰機關和處罰方式有規(guī)定的,,依照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執(zhí)行;法律,、法規(guī)未作規(guī)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可以根據情節(jié)單處或者并處警告,、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責令停業(yè)整頓、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要求的;……”,以及《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生產,、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的產品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并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產品,,下同)貨值金額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jié)嚴重的,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六十條:“對生產者專門用于生產本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一條所列的產品或者以假充真的產品的原輔材料,、包裝物、生產工具,,應當予以沒收,。”
市北區(qū)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對青島四通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做出,,沒收違法所得100元并罰款1800元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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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青島市網上行政處罰大廳顯示,青島四通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在2020年3月17日,,因銷售不合格手提式干粉滅火器被處罰,。
2019年10月16日,青島市城陽區(qū)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委托山東和富工程檢測有限公司對青島四通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銷售的龍雹牌手提式干粉滅火器(規(guī)格型號:MFZ/ABC8型)進行抽檢,。2019年10月31日,,山東和富工程檢測有限公司出具《檢驗報告》報告編號No:JJ19XC101022.檢驗結論為商品實物質量不符合GB 4351.1-2005標準,該商品綜合判定為不合格,。根據相關法律法規(guī),,城陽區(qū)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責令青島四通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停止銷售不合格產品,并處罰如下: 1.沒收抽檢批次不合格龍雹牌手提式干粉滅火器(規(guī)格型號:MFZ/ABC8型)2具(備樣); 2.處貨值金額2倍罰款人民幣3000元; 3.沒收違法所得人民幣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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