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放】2018年12月10日至12月11日,何某某、余某某,、劉某某3人經(jīng)謀劃,在大方縣城“腳王”等店鋪推薦信用卡業(yè)務(wù),,在幫助他人辦理信用卡過程中,,虛構(gòu)“以卡辦卡”的事實,騙取何某等5人信用卡并使用,,先后5次盜刷他人信用卡現(xiàn)金7600元。
【法律解析】大方縣檢察院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何某某,、余某某、劉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以辦理信用卡為掩護,,采取欺騙手段騙取他人信用卡,趁他人不備,,冒用他人的信用卡,,先后5次盜刷他人信用卡現(xiàn)金7600元,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96條的規(guī)定,,涉嫌信用卡詐騙罪,。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81條、第90之規(guī)定,,大方縣檢察院遂依法對何某某,、余某某、劉某某作出批準逮捕的決定,。
【法條鏈接】信用卡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違反信用卡管理法規(guī),,利用信用卡進行詐騙活動,,騙取財物數(shù)額較大的行為。其中,,利用信用卡一般是指使用偽造的,、作廢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惡意透支的方法進行詐騙活動,。
信用卡詐騙罪是詐騙犯罪的一種,,該罪和詐騙罪之間是特別法和一般法的關(guān)系,信用卡在該罪中是犯罪工具,,而不是犯罪對象,。行為人以信用卡作為犯罪工具進行詐騙活動的,按照特別法優(yōu)于一般法的原則,,以本罪定罪處罰,。簡言之,信用卡詐騙罪就是利用信用卡體現(xiàn)的信用所實施的詐騙犯罪活動,。(方簡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