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風清揚反傳銷網(wǎng)訊:黃岡傳銷團伙暴力拘禁新人被端窩
黃岡傳銷團伙暴力拘禁新人被端窩
黃岡傳銷團伙暴力拘禁新人被端窩
黃岡傳銷團伙暴力拘禁新人被端窩
被告人肖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5323261990********,漢族,大學文化,無固定職業(yè),住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大姚縣**鎮(zhèn)**村**組。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9月10日被黃岡市公安局黃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4日經(jīng)本院批準逮捕,次日由黃岡市公安局黃州分局執(zhí)行逮捕。
被告人楊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3625021996********,漢族,高中文化,無固定職業(yè),住江西省撫州市臨川區(qū)**鎮(zhèn)**村。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9月10日被黃岡市公安局黃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4日經(jīng)本院批準逮捕,次日由黃岡市公安局黃州分局執(zhí)行逮捕。
被告人何某甲,女,1999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5105251999********,漢族,中專文化,無固定職業(yè),住四川省瀘州市古藺縣**鎮(zhèn)**村。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9月10日被黃岡市公安局黃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4日經(jīng)本院批準逮捕,次日由黃岡市公安局黃州分局執(zhí)行逮捕。
被告人杜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5303231996********,漢族,中專文化,無固定職業(yè),住云南省曲靖市師宗縣**村**街**。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9月10日被黃岡市公安局黃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4日經(jīng)本院批準逮捕,次日由黃岡市公安局黃州分局執(zhí)行逮捕。
被告人羅某甲,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5325261996********,漢族,大學文化,無固定職業(yè),住云南省紅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彌勒市**鎮(zhèn)**村**。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9月10日被黃岡市公安局黃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4日經(jīng)本院批準逮捕,次日由黃岡市公安局黃州分局執(zhí)行逮捕。
被告人陳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5321011993********,漢族,小學肄業(yè),無固定職業(yè),住云南省昭通市昭陽區(qū)**鎮(zhèn)**村。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9月10日被黃岡市公安局黃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4日經(jīng)本院批準逮捕,次日由黃岡市公安局黃州分局執(zhí)行逮捕。
被告人趙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5321231995********,彝族,中專文化,無固定職業(yè),住云南省昭通市巧家縣**鎮(zhèn)**村。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9月10日被黃岡市公安局黃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4日經(jīng)本院批準逮捕,次日由黃岡市公安局黃州分局執(zhí)行逮捕。
被告人龐某某,男,1995年5月18日出生,身份證號碼6224261995********,漢族,初中文化,無固定職業(yè),住甘肅省定西市渭源縣**鎮(zhèn)**村。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9月10日被黃岡市公安局黃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4日經(jīng)本院批準逮捕,次日由黃岡市公安局黃州分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黃岡市公安局黃州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肖某甲、羅某甲、楊某某、杜某某、陳某某、趙某某、何某甲、龐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9月5日,被告人楊某某為了發(fā)展傳銷組織下線,將曾在深圳一酒吧打工的同事王某某騙來黃州。楊某某和被告人杜某某按照“家長”(注:傳銷窩點管理者)嚴某某(音,另案處理)的指示帶王某某先到街上轉一下,看看新人的情況,再決定是否將人帶回位于黃州寶塔路郵政小區(qū)的傳銷窩點。9月6日上午9時許,楊某某、杜某某在黃州萬達廣場與王某某會面,后三人在萬達廣場、遺愛湖閑逛,晚上王某某要求到楊某某的住處,被拒絕,后被安排在萬達廣場附近一小旅店住宿。9月7日上午,楊某某、杜某某來到旅店找王某某,又帶其到街上閑逛至當晚8時許,楊某某經(jīng)請示嚴某某后,將王某某帶回郵政小區(qū)傳銷屋。該傳銷窩點有10余人,其中嚴某某和何某乙為“家長”。王某某進屋后,傳銷人員就將大門反鎖,將其手機收走,不讓離開。
之后,另一傳銷窩點的家長肖某乙來到郵政小區(qū)窩點,王某某迫不得已在房間地上睡了一晚。9月8日一天,王某某多次提出離開,遭拒,當晚在客廳地上睡覺時,杜某某、趙某某等人輪流看守。9月9日上午8時許,王某某因要走與肖某甲、陳某某發(fā)生爭吵,情緒激動。陳某某、杜某某、趙某某控制住王某某將其抬到房間地上,按住其手腳。王某某叫喊時,被用毛巾捂住口鼻,羅某乙、龐某某和羅某甲也上前幫忙。期間,何某甲還用手機拍攝了一段視頻,并勸說王某某要服從管理。上午11時許,公安民警一舉搗毀該傳銷窩點,將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約40個小時的王某某解救。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到案情況說明,手機聊天記錄等書證;2.視聽資料:手機視頻錄像;3.被害人王某某的陳述;4.被告人肖某甲、羅某甲、陳某某、趙某某、何某甲、龐某某、杜某某、楊某某、羅某乙等人的供述和辯解。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肖某甲、羅某甲、楊某某、杜某某、陳某某、趙某某、何某甲、龐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肖某甲、楊某某、何某甲、杜某某、羅某甲、陳某某、趙某某、龐某某為強迫他人加入傳銷組織,故意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權利,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湖北省黃岡市黃州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尹驕陽
2019年12月25日
附:
1.被告人何某甲羈押于黃岡市看守所,其余被告人均羈押于蘄春縣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1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8份。
來源:傳銷解救師風清揚 原文標題:黃岡傳銷團伙暴力拘禁新人被端窩 原文鏈接: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678818904577763317&wfr=spider&for=p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