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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贛州市南康區(qū)人民法院對被告人盛某平,、田某富等17人搶劫涉惡案進行了一審宣判,。被告人盛某平犯搶劫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四年,,并處罰金1萬元,;對田某富,、周某普等16名被告人,,分別以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三個月至四年不等,,并處罰金5000元至2000元不等,退賠被害人損失,。
法院經(jīng)審理查明,,被告人盛某平、田某富等17人在贛州市南康區(qū)東山街道某居民房,、寶福路某出租房以及太窩鄉(xiāng)某居民房分別成立“藍田”窩點,、“塔坳”窩點和“太窩”窩點。被告人盛某平領(lǐng)導(dǎo),、管理上述三個窩點,,被告人周某普系“藍田”窩點的主任,被告人田某富系“塔坳”窩點和“太窩”窩點的主任,。
三個窩點形成了明確的層級關(guān)系,、嚴格的管理模式,分工明確,,通過窩點成員以虛假身份,,利用互聯(lián)網(wǎng)平臺以談戀愛、介紹工作為由將被害人騙入傳銷窩點后,,在窩點內(nèi)采取拘禁,、毆打,、體罰、威脅等手段,,逼問被害人手機解鎖密碼以及銀行卡,、微信、支付寶等支付密碼,,強迫被害人購買子虛烏有的產(chǎn)品,,以達到劫取被害人錢財?shù)哪康摹?/span>
上述三個窩點成員在被告人盛某平、田某富,、周某普的統(tǒng)一管理下,,共實施搶劫犯罪6起,犯罪數(shù)額達15萬余元,,嚴重擾亂當?shù)亟?jīng)濟,、社會生活秩序,造成了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
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被告人盛某平、周某普等17人經(jīng)常糾集在一起,,形成了較為固定的犯罪組織,,依法應(yīng)認定為犯罪集團。被告人盛某平系該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應(yīng)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予以處罰,;被告人周某普等6人為重要成員,被告人滕某兵,、萬某雙,、周某軍(批捕在逃)等11人為一般成員,均應(yīng)按照其所參與的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予以處罰,。
法院綜合考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情節(jié),、后果及對社會危害程度等,,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晨報記者蘭春
來源:每日商報
原文標題:利用網(wǎng)絡(luò)將被害人騙入傳銷窩點劫財 南康17人搶劫涉惡案宣判 來源:大江網(wǎng) 原文鏈接:https://jxgz.jxnews.com.cn/system/2020/11/27/019112102.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