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yè)與法治輿情觀察室 http://www.blaw.org.cn 快訊】:(寧夏新聞)
2020年12月1日,寧夏吳忠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被告人于霆(正廳級)受賄案。被告人于霆因犯受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6年6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40萬元。
吳忠中院審理查明,2006年至2014年9月,被告人于霆在擔任中衛(wèi)市副市長、市委常委、市委政法委書記、市公安局局長、市委副書記、中共寧夏回族自治區(qū)黨委政法委副書記兼副秘書長期間,利用職務(wù)上的便利,在增加出租車指標、刑事案件辦理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先后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折合人民幣248.13萬元。
吳忠中院審理認為,被告人于霆身為國家機關(guān)工作人員,利用職務(wù)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已構(gòu)成受賄罪。
鑒于其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動交代了辦案機關(guān)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家屬積極主動退繳贓款,依法可從輕處罰。遂根據(jù)于霆的犯罪事實、情節(jié)等,作出上述判決。 (首席記者 張懷民 通訊員 張琳)
原標題:獲刑6年半,罰金40萬元!寧夏一廳級干部涉嫌受賄案一審宣判 來源:寧夏新聞 原文鏈接:https://www.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10230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