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來源 | 中國商網(wǎng)
編輯整理 | 今日讀法
1.2億標的,被指套路貸。涉案的公司稱深受其害,維權陷入僵局,當事人希望得到警方關注。對此,專家召開研討會,表示有一種套路貸類型應得到政法機關更多的重視。
這1.2億,債務人稱是套路貸
河北省滄州市大唐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下稱:大唐公司)曾經(jīng)向李某借款,未還清。2019年5月底,李某要求債轉股,大唐公司不同意其低價入股,這時李某要求大唐公司一次性還款,但大唐公司一時卻拿不出來那么多錢來。
大唐公司負責人稱,這種情況下李某提出讓他的朋友鄭某借錢給大唐公司錢用于還債,但被大唐公司拒絕,后來李某又多次找朱某協(xié)商,在李某主動承諾讓鄭某借給博圓公司4000萬元周轉金后,朱某答應向鄭某借款1.2億元,其中8000萬用于償清欠李某的借款,剩余4000萬用于博圓公司周轉,但李某的附加條件是:博圓公司、大唐公司、朱某是共同借款人,博圓公司用80套住宅提供擔保,1.2億借款須打入李某指定的賬戶。
該負責人回憶,2019年6月5日,李某和吳橋佳遠建筑材料銷售有限公司(下稱:佳遠公司)實際控制人鄭某向朱某出示事先打印好的借款協(xié)議。
借款協(xié)議中約定:朱某、大唐公司和博圓公司為解決華油萬和園項目建設中產(chǎn)生的債務問題,向佳遠公司借款人民幣1.2億元整,月息2.5%;債務人應在2019年9月10日前償還借款人民幣5000萬元及利息,其余部分在2019年12月10日前還清。《借款協(xié)議》約定的指定賬戶為筑和房地產(chǎn)有限責任公司(下稱:筑和公司)賬戶。
佳遠公司向筑和公司匯款1.2億后,鄭某、李某攜帶1.2億元收條到博圓公司,要求在收條上簽字蓋章,但因筑和公司沒給博圓公司匯款,李某也沒把大唐公司的借據(jù)交回來,三乙方均拒絕在收條上蓋章簽字。
該負責人回憶說,當時鄭、李二人當即糾集十余人到博圓公司,威逼簽字。李某現(xiàn)場承諾:第二天將4000萬元打入博圓公司賬戶,同時交還借據(jù)。為避免人身受到傷害,大唐公司及朱某在收條上簽字、蓋章。但時日至今,李某也沒有交還借據(jù)。
巨額資產(chǎn)被查封,企業(yè)陷入癱瘓
9月下旬,博圓公司剛剛取得預售證,隨即被佳遠公司在河北省滄州中級法院(下稱:滄州中院)起訴,要求償還1.2億借款及利息,并同時用太平洋財產(chǎn)保險有限公司做擔保,申請法院查封了博圓公司100套完工待售的商品房,大唐公司的6畝住宅用地,隨后又凍結了大唐公司、博圓公司的所有賬戶和朱某個人的銀行卡。
大唐公司負責人表示,三方被查封資產(chǎn)總價值2億元左右,企業(yè)瞬間陷于癱瘓。
法庭上,被告提出質(zhì)疑,稱債務數(shù)額根本達不到1.2億元,被告提起反訴,請求法院判令撤銷借款協(xié)議。
滄州中院審理查明:2019年6月11日,盛元公司分兩次向佳遠公司銀行賬戶轉款共計1.25億元,同日,佳遠公司向筑和公司轉款1.2億元。次日,筑和公司向盛元公司兩次轉款共計1.199995億元。6月13日,佳遠公司向盛元公司退款500萬元。
工商資料顯示,佳遠公司、盛元公司為李某直接或間接參股的公司。筑和公司法庭上明確表示,該公司實際控制人是李某,借款匯至盛元公司帳戶,是李某指示的,并稱被告欠了李某錢,打過去實際上是還款。
滄州中院經(jīng)審理認為,被告借款的目的是為了清償債務,并指定了筑和公司的賬戶作為收款帳戶。借款匯至指定賬戶后,被告對借款擁有控制權與處分權,筑和公司對借款的處理應有被告委托支付的指示,但本案中,筑和公司將款又匯回盛元公司,系筑和公司實際控制人李某指示,稱匯款系因被告欠李某債務,該款實際是償還李某的借款,但被告不認可欠債數(shù)額是1.2億元。
對于李某的債權,原告提交的證據(jù)不能充分證實借款的數(shù)額,以及李某與三被告達成協(xié)議將案涉借款用于償還李某借款的事實。
筑和公司在和被告沒有任何法律關系的前提下,處分該借款的行為不僅侵犯了三被告的權益,也使得佳遠公司的權益得不到保障,對此筑和公司應當承擔返還責任。李某與三被告之間的債權債務糾紛可在債權數(shù)額確定的情況下,另行處理。
據(jù)此,滄州中院2020年4月27日判決:筑和公司返還佳遠公司1.2億元及利息,駁回原告佳遠公司對三被告的訴訟請求。
目前,案件在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
陷入死循環(huán)刑事無法立案
專家開研討會呼吁
大唐公司、博圓公司及朱某認為,涉案合同的簽訂和訴訟行為,是李某、佳遠公司等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假借民間借貸之名,誘使、迫使大唐公司等簽訂“借貸”、“抵押”等相關協(xié)議,通過虛增借貸金額、制造資金走賬流水形成虛假債權債務,借助訴訟手段非法占有財物的行為,李某、佳遠公司等人的行為涉嫌套路貸犯罪。但公安局以法院未將案件移送為由,不予立案。而河北省高院則以公安機關未立案為由,拒絕移送案件。
在第二次二審開庭的頭一天,博圓公司的開戶行告知,博圓公司賬戶被省高院再次續(xù)封三個月,使得企業(yè)損失進一步加大。
博圓公司開發(fā)的項目是華北石油為改善職工居住條件的棚戶區(qū)改造項目,目前外部裝修已完工,開發(fā)銷售手續(xù)也均已完備,如能復工復產(chǎn),三個月內(nèi)剩余的水、電、暖等配套工程就能完工,拆遷戶等就能搬遷入住。現(xiàn)在因公司賬戶被查封,銀行不給辦按揭,幾百套房不能出售,斷了資金來源,300多拆遷戶無法回遷,也連累了幾百個農(nóng)民工領不到工資。
尚法新聞記者了解到,有一位年過八旬的老人原本積極配合拆遷,盼望有生之年可以住上新房子,不成想今年6月份不幸去世,至死沒住上新房。
日前,“民間借貸糾紛民事案件中‘套路貸’犯罪的甄別與懲治”專家研討會召開。最高檢理論研究所原所長張智輝,中國公安大學原副校長李文燕,北京工商大學法學院原院長、教授謝安平,中國政法大學刑事司法學院副院長、教授王平,中國社會科學院大學法學院教授孫遠等專家學者參加。
與會專家認為,政法機關應堅決截斷違法犯罪分子利用訴訟程序?qū)⒎欠ɡ婧戏ɑ耐ǖ溃⒁恢抡J為,實踐中存在一種較為典型的“套路貸”方式,政法機關應及時甄別、重點審查。此類“套路貸”一般有以下表現(xiàn):
首先,行為人以先前借貸還款結算等理由,假借“以貸還貸”的平賬方式,誘使被害人簽署《借款協(xié)議》及相關協(xié)議,制造民間借貸假象。
其次,行為人在誘使被害人簽訂《借款協(xié)議》后,利用絕對的控制權制造虛假給付痕跡、制造資金走賬流水等虛假給付事實,形成證據(jù)鏈閉環(huán),債務人實際未取得或僅部分取得借款。
最后,行為人通過故意制造違約或肆意認定違約,軟硬兼施,強行要求債務人償還虛假債務,并借助訴訟、仲裁、公證或者采用暴力、威脅以及其他手段向被害人或者被害人的特定關系人索取“債務”,達到非法占有的目的。
專家認為,經(jīng)審查確認民間借貸行為本身涉及違法犯罪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并將涉嫌犯罪的線索、材料移送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切實防范犯罪分子將非法行為合法化,利用民事判決堂而皇之侵占被害人財產(chǎn)。刑事判決認定出借人構成“套路貸”詐騙等犯罪的,人民法院對已按普通民間借貸糾紛作出的生效判決,應當及時通過審判監(jiān)督程序予以糾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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