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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來源 |瀛岱中國
編輯整理 |今日讀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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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簡介
被害人單某多次從被告人李某處借款,因到期借款未還清,李某糾集王某、張某、韓某、程某、趙某等人到單某住處討債,自2019年8月18日至8月27日期間,前述人員先后在單某住處、日租房等處,采用輪流看管、24小時跟隨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向單某討債。單某逃脫后,向公安機關報案,公安機關以前述人員涉嫌非法拘禁罪進行立案偵查。
二、法律規(guī)定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具有毆打、侮辱情節(jié)的,從重處罰。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
為索取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兩款的規(guī)定處罰。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規(guī)定從重處罰。
三、以案釋法
本案所涉罪名為非法拘禁罪,該罪的具體含義為:行為人故意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1)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24小時以上的;
(2)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并使用械具或者捆綁等惡劣手段,或者實施毆打、侮辱、虐待行為的;
(3)非法拘禁,造成被拘禁人輕傷、重傷、死亡的;
(4)非法拘禁,情節(jié)嚴重,導致被拘禁人自殺、自殘造成重傷、死亡,或者精神失常;
(5)3次以上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一次非法拘禁3人以上的;
(6)司法工作人員對明知是沒有違法犯罪事實的人而非法拘禁的;
(7)為索取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具體到本案,李某等人為了索取債務,采取輪流看管、24小時跟隨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向單某討債,持續(xù)了9天。其行為顯然侵犯了單某的身體自由權,非法剝奪單某人身自由超過24小時,符合非法拘禁罪的犯罪構成。根據《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非法拘禁一人一次、犯罪情節(jié)一般的,在六個月拘役至九個月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每增加二十四小時,增加一個月刑期,但增加的總刑期一般不超過一年六個月。為索取合法債務、爭取合法權益而非法拘禁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30%以下。”李某等人的最終確定的宣告刑應當在一年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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