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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來源 |南方都市報
編輯整理 |今日讀法網(wǎng)
據(jù)南都此前報道,,被告唐英杰于2020年7月1日當場被警方制服并拘捕,,其隨后被控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及恐怖活動罪,于同年7月6日被押往法庭提審,。案件當時由香港特區(qū)行政長官林鄭月娥委任香港國安法指定法官,、香港裁判法院總裁判官蘇惠德處理,。被羈押待審期間,,唐英杰曾先后向香港高等法院申請人身保護令與保釋令,均被拒絕,。
2021年4月29日,,香港國安法指定法官彭寶琴、杜麗冰和陳嘉信曾就該案控罪元素與控辯雙方展開討論,。就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3名法官一致指出,香港國安法第20條已列明,,犯罪者“不論是否使用武力或者以武力相威脅”,,都足已構成犯罪,因此控方無需證明被告有否使用武力,。
6月7日,,控方申請加控被告一項危險駕駛導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罪,獲法庭批準,。
6月23日,,該案在香港高等法院開審,由香港國安法指定法官潘兆初,、楊振權及林文瀚共同審理,,預計為期15天。據(jù)悉,,香港特區(qū)政府律政司司長早前引用香港國安法第46條發(fā)出證書,,指示該案不設陪審團。唐英杰曾就此決定先后向香港高等法院和上訴庭提出司法復核,,均敗訴,。
6月22日,,上訴庭頒下判辭指出,香港國安法第46條列明,,律政司長可基于保護國家秘密,、案件具有涉外因素,或保障陪審員及其家人的人身安全等理由發(fā)出證書,。判詞亦指出,,陪審團審訊不是絕對的權利,亦不是達至公平審訊的唯一方式,,遂駁回上訴,。
采寫:實習生 翁安琪 南都記者 余毅菁
來源:https://new.qq.com/rain/a/20210623A04P4J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