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yè)與法治輿情觀察室 http://www.blaw.org.cn 快訊】:(陜西高院)
有報道稱,近日,一些網友爆料其朋友圈里的微商開始賣起了新冠疫苗,廣告文案里甚至寫著:“需要新冠疫苗的聯(lián)系我,可做出口,產量低需排隊,9月2日正式上市。”幸好,該消息第一時間被官方辟謠。對于該事件,許多人會一笑了之,將其當作段子或者惡作劇。一方面,我們看到民眾在各類謠言疊加的互聯(lián)網時代,個人的科學素養(yǎng)、常識識別能力不斷加強;另一方面,相關部門在辟謠方面的及時有效也值得肯定。
但筆者認為,對于“販賣新冠疫苗”事件不能一笑而過。根據2019年12月1日開始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疫苗管理法》第三十五條之規(guī)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以外的單位和個人不得向接種單位供應疫苗,接種單位不得接收該疫苗。”另外,《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四條規(guī)定,“廣告不得含有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不得欺騙、誤導消費者。廣告主應當對廣告內容的真實性負責。”可見,微商在朋友圈公開售賣新冠疫苗,已經是涉嫌違法的行為。
因而,對此事件,相關監(jiān)管部門可以對情節(jié)輕微的轉發(fā)者進行釋法宣傳和批評教育,對情節(jié)嚴重的始作俑者或微商平臺則必須依法進行嚴肅處理,發(fā)揮警示作用,從而更好地規(guī)范管理微商行業(yè)的市場秩序。當然,這也是在給所有微商平臺提醒:任何時刻任何主體都應該堅守法律底線,不能為了流量、為了利益、為了營銷而不擇手段,否則必將受到法律嚴懲。(來源:人民法院報)
原文標題:在A股投資 千萬別踏入這種“陷阱” 來源 :陜西高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