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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來源|瀟湘晨報
編輯整理|今日讀法
中國經濟網北京3月17日訊 國家外匯管理局湖北省分局網站近日公布的行政處罰決定書(黃岡匯檢罰[2021]17號)顯示,廈門四農加華商貿有限公司存在非法買賣外匯的違法事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32號)第四十五條,國家外匯管理局黃岡市中心支局對其給予警告,處罰款385.10萬元。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私自買賣外匯、變相買賣外匯或者倒買倒賣外匯的,由外匯管理機關給予警告,強制收兌,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外匯金額30%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以下為原文:
【來源:中經網財經】
原文標題:廈門四農加華商貿公司違法遭罰385萬 非法買賣外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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