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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yè)與法治輿情觀察室 http://www.blaw.org.cn 快訊】
“四方兄弟公司故意在互聯網平臺訂立較低價格,在提供服務時卻采取威脅手段,強迫消費者接受較高價格的服務。其行為的目的不是正常、合理的搬家業(yè)務,而是在以搬家為幌子,采取威脅、脅迫手段,謀取不正當利益,因此構成強迫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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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周末記者 吳昊
近日,此前備受輿論關注的北京四方兄弟搬家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四方兄弟公司”)涉嫌強迫交易罪一案,在北京市朝陽區(qū)人民法院一審宣判。四方兄弟公司被判處罰金五十萬元;公司法定代表人趙某強犯強迫交易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四年,罰金四萬元;公司員工徐某江等5人犯強迫交易罪,獲刑二年至一年六個月不等,均被判處罰金二萬元。
法院審理查明,2019年7月至2020年7月期間,為攫取非法利益,趙某強通過電話與客戶約定較低的搬運費用,誘使對方使用該公司提供的搬家服務,后指使擔任車組長的徐某江等人在搬運服務過程中,單方提高搬運費用,并以停止搬運、拒不離開、言語威脅等方式強迫客戶支付較高服務費用,犯罪事實達43起,嚴重擾亂了市場秩序。
據了解,2020年7月,四方兄弟公司在給一位歌手搬家時,亦未明確完整告知收費價格,最終索要搬家費18000元;同年8月,北京市朝陽區(qū)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就該公司價格違法和虛假廣告行為,分別罰款50萬元和30萬元。
法治周末記者了解到,在搬家行業(yè)坐地漲價、強迫交易的,四方兄弟公司不是第一家,有很多消費者都遭遇過。
“搬家時被強制漲價,一個人可能只遇到一次,而對犯罪嫌疑人來說,可能意味著多次作案。”北京新邦律師事務所創(chuàng)始合伙人趙海城律師說。
四方兄弟公司為“慣犯”
據檢察機關公訴人當庭出示的被害人陳述和被告人供述:客戶聯系搬家業(yè)務時,趙某強在電話里約定費用并達成口頭協議,但故意不告知搬家人員要按每人每小時300元收費,要求客戶現場簽署格式合同,不簽字就拒絕搬家。
當搬家搬到一半或結束時,四方兄弟公司的人就拿著合同,索要遠高于事先約定的費用,如果不同意支付,就停止搬運或賴在客戶家里不走。客戶出于無奈,最終均支付了款項。
記者注意到,根據朝陽區(qū)法院2020年3月的一份民事判決書,四方兄弟公司曾以類似方式向消費者丁某收取21000元,被朝陽區(qū)法院判決退還后者服務費9000余元。
四方兄弟公司的多次類似行為,引起了公安機關的警覺。2020年8月,通過對該公司以往服務對象的大量回訪取證,逐步摸清其涉嫌強迫交易的作案方式后,北京朝陽警方將以趙某強為首的團伙成員抓獲。
“每一種犯罪都具備犯罪主體、犯罪的主觀方面、犯罪的客觀方面和犯罪客體4個方面的要件。”趙海城分析說,從犯罪構成要件上來看,趙某強、徐某江等人以獲取高于市場價的服務費用為目的,采取停止搬運、拒不離開、言語威脅等方式強迫客戶支付較高的服務費用,侵犯了受害人的財產權益和交易自由,嚴重擾亂市場秩序,完全符合上述犯罪構成的4個要件,因而構成強迫交易罪。
記者注意到,四方兄弟搬家公司也不是頭一次因坐地起價被媒體曝光了。
據央視網2020年11月22日《每周質量報告》報道,北京的吳女士就因選擇了四方兄弟搬家公司,而被迫接受其坐地起價。
2020年7月,吳女士要從北京市豐臺區(qū)搬家到朝陽區(qū),路程在30公里左右,通過百度搜索后聯系到四方兄弟公司。搬家前對方并未明確告知收費總額,吳女士根據平時搬家費用估計,要1200元到1500元左右。
等東西搬到新地點后,四方兄弟公司的人卻坐地漲到18000元,不給就不走。雙方僵持近兩個小時,最終吳女士不得不支付了4000元的費用,搬家工人們才離開她的家。
“大晚上的,一個超過一米八的彪形大漢坐在我家,訛詐兩萬多……”當晚,吳女士將搬家遭遇發(fā)在微博上,引發(fā)了社會的關注。
北京市朝陽區(qū)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聞訊對四方兄弟公司展開調查,發(fā)現該公司根本就沒有在注冊地址實際經營,而是在村莊里租用一間簡陋的民房來承攬搬家業(yè)務;四方兄弟公司在廣告上宣傳其成立于1994年,有員工800多人、車輛200多臺,但實際注冊時間是2016年,只有20多名員工、6臺車輛。
坐地漲價者多
家住北京的林海(化名)也遇到過類似情況,讓喬遷之喜變成了搬家噩夢。
2019年夏天,林海在大眾點評網站上也找到一家也帶有“兄弟”二字的搬家公司。在電話里,林海和對方說明了大致的家具和包裹數量,雙方商定服務費為1200元。
由于林海是從樓梯房搬到電梯房,一些大件家具電器需要人力搬運。見到工人師傅氣喘吁吁,林海送上了冰鎮(zhèn)飲料。
當冰箱、柜子等大件被裝上車后,林海估計一趟可能拉不完,于是對師傅說了電話中約定的價格。誰知,對方一聽兩趟“只有”1200元,立馬變臉說:“不知道你跟老板怎么定的,我們都是1200元一車,老板又不管價錢,多了少了都跟他沒關系!”
“東西都已在人家車上了,還能怎么著?”林海告訴記者,他無奈地接受了1200元一車的定價,并決定用自家的車盡量多拉小件,爭取讓搬家貨車兩趟送完。
從中午到天黑,搬家終于接近尾聲,本以為沒事的林海一家人,卻再次遭遇臨時漲價。當最后一趟車上只剩幾個紙箱雜物時,領頭的工人突然說搬林海家的家具太累,2400元都不夠工人們“買補品”,要求額外支付1000元勞務費。
林海和家人聽完十分憤怒,表示最多再給400元,否則就報警處理。
一聽到報警,搬家工人們態(tài)度軟了下來,接受了2800元的總價。
事實上,林海的遭遇在搬家行業(yè)并不是個案,很多網友在網上對搬家公司臨時漲價的問題也是既氣憤又無奈,不知如何應對。
“在成都市網上找到一家專門的搬家公司,屬市內范圍搬移,先談好搬家費用,可運到目的地不卸貨,除非漲一半的錢才行?可惡,找誰論理?”有微博網友憤憤不平地說。
微博網友@一勺清泉也說:“以前遇到過搬家公司,搬到了要臨時漲價的,這種直接報警吧。”
除了網友吐槽,也有消費者在黑貓投訴平臺上投訴類似問題。
4月17日,有網友在黑貓投訴稱,自己在“58同城”上找到一家搬家公司,在微信上支付了定金。第二天搬家時,搬家?guī)煾狄圆煌硕ń馂橛梢獟端麧q價。經協商,該網友雖然同意了漲價,但搬家公司依然就是否能裝滿車的問題與他產生分歧,導致部分東西沒有搬完。
借機漲價或涉嫌刑事犯罪
四方兄弟公司強迫交易案之所以引起廣泛關注,是因為看似民事糾紛的事件,最終被定性為刑事案件,由檢察機關提起了公訴。
“任何經營主體包括搬家公司,均應當依據自愿公平、平等自由、誠實信用原則,從事經營活動。”趙海城對記者分析說,究竟是民事糾紛還是犯罪行為,是由其行為的性質決定的。
“從此案過程來看,趙某強、徐某江等人的行為不是從事正常的搬家業(yè)務,而是在搬家過程中,故意采取威脅、脅迫的手段,以謀取搬家業(yè)務之外的高額不正當收入為目的,且情節(jié)嚴重,因而是犯罪行為。”趙海城解釋說,犯罪行為的發(fā)生,是犯罪嫌疑人首先產生犯罪故意,進而實施了犯罪行為。
趙海城認為,從民事糾紛角度,民法典第469條規(guī)定,通過線下交易當面協商達成的協議,沒有形成書面合同的,屬于口頭合同,同樣會受到民法典約束;而通過互聯網平臺成立的合同,由電子數據交換形成,屬于書面合同,雙方更應該嚴格遵守合同約定,誠實信用地完成合同內容。
“搬家公司應事先就服務內容與客戶充分溝通,協商確定交易價格;如果現場發(fā)現搬家內容與事先商定確有差異的,應當在合理范圍內進行協商。”趙海城說。
“從刑事案件角度,四方兄弟公司故意在互聯網平臺訂立較低價格,在提供服務時卻采取威脅手段,強迫消費者接受較高價格的服務。”趙海城分析說,其行為目的不是正常、合理的搬家業(yè)務,而是在以搬家為幌子,采取威脅、脅迫手段,謀取不正當利益,因此構成強迫交易。
針對這類案件的受害者,趙海城也給出了建議:“如果消費者與搬家公司產生爭議,應當及時報警;屬于民事糾紛的,公安機關會建議消費者與搬家公司以協商的方式解決,協商不成時,可通過民事訴訟解決爭議。如果消費者被迫接受了高額價格,對方可能構成犯罪,正如本案中趙某強、徐某江等人的行為,公安機關會立案偵查,追究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