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風情反傳銷網(wǎng)訊:烏蘭浩特傳銷女以證券為名搞傳銷終被抓
烏蘭浩特傳銷女以證券為名搞傳銷終被抓
烏蘭浩特傳銷女以證券為名搞傳銷終被抓
烏蘭浩特傳銷女以證券為名搞傳銷終被抓
被告人白某某,女,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1522221980********,蒙古族,高中文化,無職業(yè),戶籍所在地內(nèi)蒙古自治區(qū)赤峰市,住興安盟科右中旗**會,因涉嫌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于2018年5月15日被烏蘭浩特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經(jīng)本院批準,于同年6月19日被烏蘭浩特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烏蘭浩特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白某某涉嫌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于2018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8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9月28日第一次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偵查機關于2018年11月12日補查重報。本院于2018年9月10日延長審查起訴期限。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被告人白某某于2017年初以國盟普惠證券為名,以網(wǎng)絡平臺為媒介,對外發(fā)展會員,并鼓勵會員發(fā)展會員,以發(fā)展人頭作為獎勵條件,在烏蘭浩特市發(fā)展國盟普惠證券會員達41人,涉案金額1,070,996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抓捕經(jīng)過、接受證據(jù)材料清單及國盟普惠證劵投資宣傳資料、銀行交易明細及投資記錄、辦案說明;
2.證人證言:證人魏某某、張某某、李某某、董某某、王某某、袁某某、劉某某的證言:
3.被害人陳述:被害人陳某某、張某某、谷某某、張某某、佟某某、尤某某等36人的陳述;
4.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被告人白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本院認為,被告人白某某以投資國盟惠普證券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的方式獲得加入資格(會員),并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以發(fā)展人員的數(shù)量作為返利的依據(jù),引誘參加者繼續(xù)發(fā)展他人參加,在烏蘭浩特市發(fā)展會員達到41余人,涉案金額1,070,996余萬元。被告人白某某在傳銷活動中承擔管理、培訓職責,是傳銷活動的組織者和領導者,其行為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之規(guī)定涉嫌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之規(guī)定,應當提起公訴。
此致
烏蘭浩特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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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員:谷艷坤
2018年12月12日
附:
1被告人現(xiàn)羈押于烏蘭浩特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4冊。
來源:傳銷解救師風清揚 原文標題:烏蘭浩特傳銷女以證券為名搞傳銷終被抓 原文鏈接: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679811569115283023&wfr=spider&for=p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