貸款方預先扣除各種手續(xù)費視為預先扣除利息,,以各項收費名義變相收取利息超法定利率的,,超過部分不予支持,。下面,,就由小編為您推薦。
【基本案情】
2015年,,小額貸款公司與宋某簽訂15萬元的貸款合同后,,依約定扣除貸款手續(xù)費、調整還款日手續(xù)費后,,實際發(fā)放14萬余元,。事后以宋某逾期還款訴請解除合同,并主張按約定的利率,、行政管理費率,、等額本息計算方式支付利息。
【法院判決】
法院判決解除貸款合同,,宋某歸還欠款并按24%計算利率,。
【案件分析】
①按我國法律規(guī)定,,借款人向貸款人所支付款項只有本金,、利息和逾期利息,當事人在合同中以各種名義約定的由借款人向貸款人支付的款項均應視為上述三種款項中一種,。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的貸款手續(xù)費,、調整還款日手續(xù)費等費用,其性質與利息相同,,均應視為利息,。利息預先在本金中扣除的,應按實際借款數額返還借款并計算利息,。故本案應按實際發(fā)放借款數額認定本金為14萬余元,。
②小額貸款公司以利率、行政管理費收取的費用實質為利息,,折合年利率已超過24%,。滯納金性質為逾期利息,折合年利率亦超過24%,,依《合同法》及相關司法解釋規(guī)定,,對超過部分訴請應不予支持。
③本案借款合同既約定利率,,又約定混淆了“等額本金”與“等額本息”的還款計算方式,,規(guī)避民間借貸法定利率限制,,導致實際執(zhí)行利率逐月提高,最后一期月利率竟超過82%,,導致利率畸高,,對超過部分不應支持。判決解除貸款合同,,宋某歸還欠款并按24%計算利率,。
綜上所述,小額貸款公司發(fā)放貸款時,,預先扣除各種名義手續(xù)費的視為預先扣除利息,,以各項收費名義變相收取利息,超過法定利率的,,超過部分不予支持,。